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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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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母亲无力抚养孩子,能将孩子送人吗?
更新时间:2018-12-26

17岁的莉莉与18岁大山在2015年1月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2016年12月3日莉莉生下她和大山的女儿小花,在小花2个月的时候,父亲大山出意外身亡,母亲莉莉身体状况很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小花。小花的母亲莉莉不得已只好将其送给一家经济条件好且无子女的远房表姐收养,双方到到民政部门办了收养登记手续。小花的爷爷知道后很气愤,找到小孩的母亲莉莉理论,认为自家的孙女未经其允许就给了别人,要求莉莉将孩子从远方表姐家要回来,莉莉不同意,于是小花的爷爷向法院起诉小花的母亲莉莉,称自己也是小花的监护人,其母办的收养登记手续无效,请求依法取回自己对小花的监护权。那么,小花爷爷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小花爷爷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如果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将其送给他人收养,而收养方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并且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其收养关系就已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本案中,小花的父亲早逝,母亲又无能力抚养小花才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且收养的家庭没有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又办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因此,小花的母亲将小花送给他人收养的行为有效,小花的爷爷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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