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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雇凶杀妻,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更新时间:2018-12-26

因感情不和雇凶杀妻

被告人原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宇航棉织厂厂长郭某,因与其妻张某感情不和便产生杀妻之念。2006年1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持铁锤进入郭某及张某住宅,用铁锤将张某杀死,后取走柜子里的70000元佣金,制造了抢劫现场后逃离。

事后,被告人郭某报案称发生了抢劫案,自己的妻子张某被杀。2006年1月6日,公安机关破获此案,将被告人郭某和李某抓获归案。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刑

检察机关遂以故意杀人罪将被告人郭某和李某公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目无国家法律,因与妻感情不和竟雇凶杀人,被告人李某为图钱财,而受雇于人,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因此,漯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和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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