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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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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业主违约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12-09

案情简介:

2016年初,唐某通过某中介,购买了耿某位于望京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合同价款600万元,双方约定了定金50万元,首付款200万元,银行贷款350万元,同时,约定首付款通过某中介设立的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交付,约定了办理监管的时间。然而,由于房价上涨原因,耿某并未在约定时间前去办理收取首付款的监管手续,并以各种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无奈,原告唐某只能保全了被告耿某的房屋,并起诉要求被告耿某继续履行合同,为原告唐某办理房屋过户及交付房屋。

判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追加中介公司、增加被告购买该房屋时的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为第三人。经过两次开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能顺利获取房屋所有权,并交割房屋,有以下几点值得所有购房人注意:

一、交易过程中,主动守约,积极履行,并及时取证是关键。本案在签订完合同后,原告唐某就积极筹措资金,准备首付款,并在约定的时间连续三天前往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中介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证明。甚至已经将申请贷款的资料交于承办银行。

二、在被告耿某违约时,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首先,对诉争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证了胜诉后的优先处置权利,防止被告在诉讼阶段进行抵押,另售他人等极端违约行为。

三、在诉讼过程中,听取律师意见积极筹措全款,并提供相关证据向法庭提交,保证了法官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可信性,并最终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四、积极和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将购房款主动提交法院,而非直接交付被告,在庭审结束后,被告恶意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试图给原告执行制造障碍,在执行法官有利的掌控下,被告只能在原告过户,并交割房屋后,取得购房款。

五、本案是典型的房屋价值上涨,业主违约的情形,在维护整体案件平衡的情况下,法官未支持违约金的判罚,也属于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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