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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延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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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更新时间:2012-03-05

事实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及法律意义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我国现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这之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在婚姻法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要想作为婚姻关系对待,补办结婚登记是必要前提和唯一救济手段,而且必须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施要件的,可认定其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婚姻登记;2、对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实施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按离婚案件处理;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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