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
一、 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三、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四、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1.应当一案一报。
2.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1)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2)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b.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c.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报送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②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④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⑤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⑥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⑧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 高级法院复核/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
1.必须提审被告人。
2.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对报请核准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