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一周内不涉庭审,为公安与检察院对管辖案件遇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犯采取的临时拘禁措施。至庭审需经复杂诉讼程序,包括侦查、起诉等。一周内难以完成充分侦查与证据搜集审查。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管制刑罚的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每拘留一天则应折抵为刑期两天”。
同样地,依据该法典的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拘役刑罚与有期徒刑刑罚的计算方法亦是如此,即无论是在执行拘役还是有期徒刑时,先前所进行的刑期羁押都会按照相同比例折抵刑期。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