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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老宅被拆迁,搬出去的兄弟姐妹还能分房产吗?
更新时间:2018-09-26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老宅被拆迁,原本一文不值的破旧老宅,一夜之间,价值千万。在如此巨大的利益面前,无论兄弟姐妹间是否曾经对老宅归属有过约定,纠纷都是在所难免了。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一般是由居住在老宅内的后辈与拆迁单位签署协议,这是否说明搬出去的兄弟姐妹就没份了呢。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1:甲(父亲)与乙(母亲)育有5个子女,分别为甲A、甲B、甲C、甲D、甲E。甲与乙在北京有一套住房,甲于2006年去世,乙于2008年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且两人去世时他们的父母也先于他们离世。2009年五位子女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约定该房屋归甲A所有,甲A分别给四个兄弟姐妹每人40万元现金作为补偿。今后其余四人不再对该房产享有任何权利。该协议五人均签了字,甲A也依约履行了向其他人支付现金补偿款义务。后来,甲A一直居住在老宅里,其余四人搬至他处居住。2012年该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甲A获得一大笔拆迁款及回迁房等。其余四人将甲A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拆迁款及回迁房。


案例2:甲(父亲)与乙(母亲)育有5个子女,分别为甲A、甲B、甲C、甲D、甲E。甲与乙在北京有一套住房,甲A、甲B、甲C均已搬出该住址,甲D、甲E继续与父母共同居住于此。甲于2008年去世,乙于2009年去世,两位老人生前均没有留下遗嘱,且两人去世时他们的父母也先于他们离世,两人去世后5位法定继承人未分割遗产,该房屋于2010年开始拆迁,甲D与甲E共同与拆迁单位签署了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房屋面积补偿,一部分是拆迁安置人口的搬迁奖励和各项补贴,现甲A、甲B、甲C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分割该房屋的拆迁利益。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家理律师经办过的典型案例,两个案件都是子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遗产的房屋都遇到了拆迁。但是这两个案子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第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确属甲与乙的遗产,但2009年五位法定继承人已签署过协议,协议中也约定了遗产的分割,且已确认了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故其他子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不能再要求分割拆迁利益。从诚实信用与契约精神上讲,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做法的。

在第二个案例中,在遗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遗产范围内的房屋遇到拆迁问题,法定继承人可就被继承人的拆迁利益进行继承,在案例2中,作为遗产的房屋属于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该房屋的拆迁利益,有一部分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房屋面积的补偿款和属于二位被继承人的人口补偿份额应由五位继承人进行分割。可以由五位子女继承的。但是由于两位子女甲D、甲E也住在该房屋内,拆迁中涉及到安置人员的补偿金属于甲D、甲E两位子女个人所有。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来,居住在老宅里的后辈确实可能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搬出去的兄弟姐妹就必然没有利益。在涉及到遗产中房屋的拆迁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看拆迁具体时间,拆迁协议中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拆迁政策等等。如果是被继承人的拆迁利益,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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