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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2-03-02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8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电子普通护照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公安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普通护照申请,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
"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捺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
三、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电子普通护照采取加密措施,确保电子芯片存储的指纹信息仅限于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出入境管理时读取、核验和使用。"
四、在第十二条后再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本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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