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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雪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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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股东除名
更新时间:2014-07-11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公司的股东或者公司的所有者咨询我,某个股东失踪或者不履行股东的义务,该怎么解除其股东资格,其实,换做法律上的语言就是如何将某个失职的股东除名的问题。这一点在我国的《公司法》设定了股东的退出机制。

那么股东除名的前提有哪些呢?首先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最大义务就在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我国《公司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了当有限责任公司某股东未依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的其他股东的财产价格填补责任和出资担保责任。然而第28条只规定了未足额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应该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对其他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规定延迟的股东应该在多久的期限内继续缴纳,也没有规定如果股东仍不缴纳或者不能缴纳时的后果,因此该条规定是有缺陷的。而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足额缴纳出资的时候,会造成公司资本不足,严重危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就是否定该股东资格,将该股东驱逐出公司。

所以当股东出现“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时,其严重危害公司利益一经查实,通过股东会可以决议将其驱逐出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如此以来才能客观反映股东的出资与否去论定。

其次,股东存有不当行为。包括:股东严重破坏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违反竞争法禁止行为的;违反公司财务制度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及职务犯罪行为等。

再次,导致股东除名的事由除了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之外,当然公司还可以在章程中记载其他的除名事项。

股东除名必须由股东会议决定。公司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因此,对股东作出除名决定必须要召开股东会,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招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应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除名后,应同时在扣除因该股东出资瑕疵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后,由公司按照当时公司资产对应的数额予以回购注销或者由其他股东受让。

“股东除名”必须先行“催告”。《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股东除名”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必须先行催告。这样有利于公司行使“股东除名”过程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股东除名”允许代位诉讼。当出现除名公司不作为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代位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对某一股东除名,这样可以避免股东之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使股东权益得到保护。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据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在审查时,对非诉讼程序的除名,根据具体情况不管是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减资等都回归现行正常行政行为;对诉讼程序的除名,可携法院判决文件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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