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的外债不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借款还婚前个人债务,在夫妻离婚时,另一方是否要偿还所欠的债务。在借款方未按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时,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归还婚前的个人债务。
(二)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方借款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是用来偿还自己婚前所欠的债务,那么未借款方在离婚时不应承担偿还债务。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时债务如何处理呢?依据法律上述法律的规定,借款方在借款时,如夫妻二人就以感情不和,或已分居,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会做出合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