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998年,吴某与左某登记结婚,2015年登记离婚。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向吴某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陆续向其出借款项共计31万元,其中一笔96000元的款项打入左某的账户,上述款项部分借款无借条。另,2016年吴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载明:被告吴某向刘某借款共计31万元。同时原借条全部撕毁。经刘某多次催要,被告吴某归还借款3万元,余款28万元未归还。
焦点问题:被告左某是否需对28万元的剩余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观点:案涉借款发生在吴某与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2014年刘某向左某的银行账户转入96000元,该款项包含在31万元的借款中,且证人也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基于以上事实,确认96000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其他借款,因刘某出具的借条上没有左某的签名,刘某又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本院确认其他借款为被告吴某的个人债务,由被告吴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笔者对法院裁判路径的分析:配偶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需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看借款是否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借款没有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会涉及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是否对借款知情。若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借款知情,如在借条上以见证人的方式签字或者事后进行追认,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原则上会让其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关于举证义务的分配出现了重大转折,由原先配偶一方举证转化为债权人举证。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若需借款人配偶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需在借条上注明借款用途及其配偶一方的名字,保证将来借款人无法归还款项时,可让其配偶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