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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8-08-2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郭**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并经其本人同意。接受指派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本案的事实,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时建议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这一事实,依法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理由是:

一、本案属于典型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双方是世代居住在一起且有亲戚关系的邻居,平时双方也无大的矛盾。被害人因菜地的栅栏问题发生纠纷,互相对骂互相推搡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跌倒碰在破缸茬子上致其左手手腕受伤,被告人本人也没有预料到。因此,本案被害人在案件中也有一定的过错。

二、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1、本案案发报警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在被害人的轻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安机关口头传讯时,被告人积极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所有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极好,事后多次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经调解,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3、本案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比较小,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看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主要是左手手腕受伤。在鉴定时,累计才达到轻伤的鉴定标准,被害人住院已经治疗痊愈,因此,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比较小的。

4、本案在案发之前,被告人从没有受过什么刑事处罚,属于初犯,本案的案发属于偶发性犯罪,这种伤害和一般的故意伤害的主观恶性相比较是很小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根据我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二点关于适当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原则,结合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审判原则,依法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较轻,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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