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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8-08-26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阅读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又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能成立。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对前案适用法律错误,前案罪不成立。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第3小项认为陈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的规定,对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进行逻辑推理,不难发现该罪所规制的行为都是非法从事须经国家许可或者批准经营的行为,如专营专卖的食盐、烟草,必须经批准经营的证券、期货、保险等。《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又详细列举了新出现的非法经营行为,也均是违反国家许可制度的经营行为。目前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列举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均具备这一共性特征。陈某某经营***加油站手续齐全,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规定(二)》第七十九条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属于该类型犯罪行为,且不具有相当性。陈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应同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掺杂掺假等行为一样,属于经营中的一般或者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公诉机关混淆了非法经营行为和经营中的一般或者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陈某某的行为虽两年内经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但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被告人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所谓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或者一次不移交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不移交的;……。被告人某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陈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政处罚案件中,依法行政,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每个案件都交本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把关。若公诉机关发现陈某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向平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司法建议。根据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某某不存在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前案罪不成立,被告人某某等行政执法人员也没有移交的义务。被告人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告人史某某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某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应判决无罪。恳请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郭永盛律师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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