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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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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情况,离婚时可以要求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
更新时间:2018-08-25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确定后,抚养费的给付形式做为诉讼请求中的一项,向来是双方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

实务中,子女的抚养费承担,一般而言都是按照月支付,给付标准根据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收入标准来确定。婚生一名子女,给付标准按照月收入的20%-30%承担;两名以上子女,给付标准不超过月工资收入的50%。

那么,如果抚养费需要给付到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止,享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否在离婚时,要求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一次性给付呢?

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是可以由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一次性承担抚养费:

一、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同意一次性给付的;

二、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是外籍人士,且离婚后不打算在国内居住的。

以上两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可以要求不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常见情形。.

抚养费的给付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医疗和教育的物质保障,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导致未成年人子女生活质量下降,是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之一。

父母的离婚,本身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如果在抚养费的给付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势必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第二次伤害,让未成年人在成长之路上,产生严重的心里阴影,伤害之深猛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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