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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彩礼范围及退还的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18-08-14

彩礼范围及退还的一般规定

“彩礼”的定义

“彩礼”并非我国婚姻法里面的法律用语,按照我国自古关于婚姻的缔结的习惯,就有男方在婚姻缔结初期,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现代生活中,“彩礼”可以通常理解,为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彩礼”不等同于因缔结婚姻强行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二、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彩礼”范围

“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所以,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如果有,一般婚前支付的贵重财物都可以考虑认定为“彩礼”。

“彩礼”的退还规定

“彩礼”是否可以退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其进行了界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情形下可以退还,但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另外,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是可以退还彩礼。具体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的多少,要结合每个案件的情况,并未一成不变。例如,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是共同生活并且有了小孩,彩礼的处理等,但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定性的。

“彩礼”退还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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