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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前低价转让股权,债权人是否可撤销
陆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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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前低价转让股权,债权人是否可撤销


2018年08月09日 来源:法邦网-法邦时评 作者:张懿邈律师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债务到期前低价转让股权,债权人是否可撤销


郑某和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共向陈某借款l4000万元,所借款项均由吴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吴某与其妻高某还承诺上述借款由其夫妻直接向陈某偿还。借款时,陈某根据郑某和黄某的指示,将上述14000万元借款中的2400万元直接汇给了吴某、1600万元汇给了吴某的儿子吴甲某,剩余的1亿元汇给了吴某女婿(即陈某)的哥哥陈某某。上述借款约定的借款时间均为六个月,至2013年10月22日止,约定的借款期限全部已经届满,郑某、黄某、吴某和高某均未能向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约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陈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对股权价值及归属情况应是明知,但仍然低价受让25%的股权,帮助逃避债务的意图亦是明显。应认定协议双方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利益。此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郑某转让其股权的行为。综上所述,陈某通过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郑某向陈某和李某转让其名下A公司25%股权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那么,本案中债务人在债务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债权人能否对其进行撤销?


首先,黄某、郑某夫妇于2013年3-4月间向陈某借款1.4亿元,至2013年10月22日均已到期,借款人及担保人吴某、高某均未还款。从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看,2400万元汇给了吴某、1600万元汇给了吴某的儿子吴甲某,剩余的1亿元汇给了吴某女婿(即陈某)的哥哥陈某某。可见,该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吴某及其家族其他成员,吴某既是上述l.4亿元借款的连带保证债务人,又是该借款使用的实际控制人。


其次,郑某所持有的A公司25%股份是郑某夫妻唯一具有偿债能力的资产,且吴某本人名下亦无足够的资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在巨额债务于2013年10月底到期后,郑某即于2013年12月22日将A公司25%股权低价转让给陈某和李某,致使其名下无财产或权利可以偿债,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明显;而受让人陈某和李某与债务人郑某、吴某存在亲属关系。


因此,可以认定二人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债权人可以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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