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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人自有恶人磨
饶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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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人自有恶人磨

文|饶金祥 福建厦门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昨天接到一个电话,是去年一个案子的当事人陈师傅来电。陈师傅告诉我第二次手术完成的很顺利,并且告诉我他的儿子今年被集美大学录取,从电话那头传递过来满心欢喜。与我寒暄几句之后,陈师傅说让他的儿子给我带了一些老家的土特产,我连忙要推辞,但是他告诉我说已经将自己的小孩送上火车,正在从四川赶往厦门的路上。


我表示感谢。接着他继续说,之前那个案子的被告,也就是雇佣陈师傅干活的邓某,一个多月之前被人打进了医院,事情起因也是因为雇佣别人干活,被雇佣的人受伤了却想千方百计洗脱干系,惹怒了伤者的家属,被伤者的大儿子一棍打断了好几根肋骨,当然,打人的少年已经被刑事拘留,只是这件事让陈师傅回忆起前年的事情,仿佛这个打人的少年是为他出了口恶气,只是可怜少年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从陈师傅的叙述之中,我也逐渐回忆起陈师傅去年这个案子的细节。很遗憾,这个案子尽管付出很多努力,但是并没有取得一个较好的结果,甚至令我有些难以启齿。


2014年8月份陈师傅开始跟着邓某做工,邓某巧舌如簧四处揽活,陈师傅忠厚老实但表达能力不行,他和几个工友长期跟着邓某,本来大家都是和谐共处,各取所需。8月下旬陈师傅在安装铁栅栏时从高处跌落,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手术花费了五六万元,这还不包括一年之后取除钢板的费用。发生这类事故,陈师傅原本与邓某好不错的关系一下子降到冰点。

邓某在事情刚发生的时候还默默地地去支付医药费用,但是眼看着费用越来越多,或许他也咨询过法律工作者,发觉自己就算将这个工地上赚到的利润全部贴给陈师傅,仍然不足以赔偿这次事故的损失。此时他翻脸了,电话也不接,经常失联。陈师傅老实巴交,觉得自己受伤邓某已经支付了四五万医药费了,就没再说话,自己把剩余的医药费全部交了。


出院之后一两个月,当时已经是2014年12月底,陈师傅腰椎上仍然有钢板在体内固定,不能长久站立或者行走,但是邓某仍然对他不闻不问。不得已,他联系到我们咨询这个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


经过了解,我们发现陈师傅完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与邓某存在雇佣关系,受伤的时候没有报警,是邓某直接用车子载到医院。找到我们的时候,时间经过四个多月,当时建设栅栏的工作早已完成,陈师傅有一个唯一认识的同样给邓某做工的老乡,那个老乡胆小如鼠,也不敢出来指证(虽然我也知道一个证明人完全不顶用,但是总比没有好)。邓某心肠不佳,陈师傅与他这个老乡在工地上的工资,因为发生了这起事故,也一分钱没给。


考虑到证据的一穷二白,我们建议陈师傅通过电话录音取证,在我们办公室陈师傅拨打了五六次邓某的电话,终于拨通,但是不等陈师傅说话,对方就很不耐烦也直截了当地说“不要给我玩录音那一套,我明明白白地说,你的事情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不要赖到我!”。显然邓某已经深得其他法律工作者提点,处处提防。如此一来取证难上加难。


随后几天我也指引陈师傅去司法局、警察局和信访局等找相关人员求助,虽然我知道他们根本不管这些,但是只求碰个运气,或许哪个局的领导恰好过问,机缘巧合之下可以间接获得一些有用的证据,但是陈师傅吱吱呜呜,根本连大气都不敢喘一下。于是向行政部门求助的救济途径宣告失败。


时间一拖,日历马上翻篇,进入2015年,年前陈师傅经过慎重考虑,不管如何都要打这场官司,就算是输了也要打。不得已之下,我们只提交了住院的病历材料,如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以及出院发票等,用以证明受伤的事实。


可是受伤的事实存在,但是拿什么证明与邓某的关系?那什么证明这个是在那个工地干活受伤导致的?


立完案子之后马上就要过年了,法院也已经把案子开庭时间排到年后。


过完元宵之后几天就是开庭时间,突然我们接到一封法院的快件,才得知邓某提了管辖权异议。业内人都知道,这是明显拖延时间的手段。不过陈师傅虽然心里着急,但是从未在我们面前表露,只是显得非常难受,情绪很复杂。


法院在一个月左右之后通知我们领取裁定书,理所当然地驳回了邓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重新确定了开庭时间。在领取裁定书的时候,法官让我留下来聊聊这个案子,法官告诉我他对这个案子的判断,果然法官心里明镜一样,但是法官也告诉我,打官司没有任何证据,若是对方全盘否认怎么办?接着法官就向我“传授”一些调查取证的常规套路,听完之后我无奈苦笑,我告知法官,先前也尝试了这方法取证,但是显然对方有咨询过法律人士,均告无功而返。法官听后默然无语。


开庭当日,法官竭力要求双方和解,我明白法官的苦心,便说服当事人,如果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预期,不妨调解结案。


但是事情并非我们想的那么简单,邓某是吃定了我们,在法庭上近乎咆哮,其“律师”(后来得知他是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只是一直声称自己是律师)也提出要反诉陈师傅,要求陈师傅归还邓某支付的四万余元医药费,声称这个是借给陈师傅治疗的费用。


法官无奈,草草收兵。


几日之后,法官打了我好几通电话,告诉我这几天他仍然在努力做对方工作,现在对方似乎有点松口,让我也尽力做一下这边当事人的工作,我满口答应。


但是作为律师,在官司很不利的情况下,即使法官如此“帮忙”,也没法懈怠。开完庭后的一两个星期,我带上当事人继续去工作现场走访,遍寻证人,无果;跑到厦门岛外一个偏远的工地上寻找陈师傅一起干活的老乡,希望他出来作证,无果;带着陈师傅去信访局递交材料,无果;去司法局,无果;去公安局,无果;我拿起电话亲自上阵打通邓某电话希望与之沟通,无果;打电话给对方“律师”,无果。


折腾了很久,我和陈师傅均觉心灰意冷。


梳理这个案子,若是陈师傅在事情刚发生之前立马报警(110或者120均可),或者及早来找我们,在邓某有所防备之前早作准备,我相信事情会好处理很多,但是现在想这个已经为时过晚。在此仅仅提醒阅读到本文的读者,若有切身关切之人遭遇人身损害事故,千万千万要报警,留好证据。


这个案子最终通过可敬的法官向对方做思想工作,邓某愿意再拿出两万余元医疗费,并把陈师傅之前的工资六千余元也结清,只是邓某还在坚持说支付这些费用不代表承认这个事情,自己和陈师傅没有任何关系。对方“律师”嘴里也很不痛快,在嘟囔着什么。本案调解结案,双方不得就此事再起任何争执。


当时我仅仅是辅助办案的律师,没有权限对约定律师费进行任何改变。案子结束之后,我向主任反应了案子的实际情况,所里同意减免律师费用,陈师傅表示对我们的谢意。


为何本文的标题是“恶人自有恶人磨”?本文前面已经谈到,邓某可能是因为在陈师傅的案子上得了乖,以为每个受伤害的老百姓都是羔羊,哪里知道遇到一只野豹子。同样也是一个工人为邓某做工受伤,据说是颅脑损伤,伤情非常严重,邓某一看势头不对,与那位“律师”故伎重演,想要抵赖。


恰好这位受伤的工人有个大儿子十九岁年纪,性情刚烈,在诉讼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从工地上找来一根铁棍,带着一腔怒火找到了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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