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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忠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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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将已拆迁的旧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更新时间:2018-07-24

{案情简介}:

张甲和张乙为两亲兄弟,2017年其所在的城中村改造拆迁,两人为父母留下的一祖屋(父亲的名字)拆迁补偿发生争执。经村委调解两人达成协议:一、祖屋的名字改为张乙,拆迁补偿款归张乙所有;二、拆迁安置楼房指标(祖屋置换面积)归张甲所有。后祖屋拆迁,张乙也拿到了拆迁补偿款,但祖屋的名字没有改为张乙。为此,张乙向法院起诉,以张甲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将已拆迁的旧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律师的观点和法院的判决}:

那么,张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哪?

作为被告张甲的代理律师,我通过仔细研究协议书,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张乙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的代理意见。因为:

张乙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协议拆迁房屋(祖屋)登记在其名下,被告不同意而诉至法院。而受理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的机关是不动产登记中心,此纠纷案明显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6条、7条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9条第4项、124条第3项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况且根据双方达成的的协议张乙已经拿到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双方的争议早已解决,再把被拆迁老房的名字予以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张乙的起诉。

2018年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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