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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邱志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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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邱志前律师


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XX家属的委托,并安排邱志前律师作为曾XX等人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曾XX,认真听取了被告人曾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全部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XX犯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下面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属受雇佣运输毒品


被告人曾XX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第一次就向公安机关的供述,就非常清楚地,如地供述:被告人曾XX于2016年03月2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的一家网吧内被一贵州籍男子以送货,6000元/趟为由叫走。之后,贵州男子把被告人曾XX带到东莞市后街,交给了另外一个人男子,第二天这个男子又将被告人曾XX带到四川攀枝花交给一个老板,老板又安排另外一名男子把被人带到保山,到了保山给其他被告人一部手机及300、400元钱,并让他们坐车到南伞,到了南伞安排两辆摩托车,送到一户人家,并在那户人家过夜。第二天早上,接待他们的男子,用黑色丝袜包裹好的毒品绑在被告人的腰上,男子按排两辆摩托车,把他们送回到南伞安然酒店旁边,接着,一辆出租车拉着被告人往保山方向走,来到施甸境内时被禁毒品警察查获。因此,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被人曾XX在整个运输毒品的过程中,纯粹就是一个受他人指使、雇佣的运输工具, 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被人曾XX属于受指使、雇佣的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其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规定:”(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30%。


二、被告人属受引诱及胁迫运输毒品


被告人曾XX从小在外打工,每月赚的工资也不高,突然,遇到“送货三、四天一趟,6000元/趟的差事”。被告人曾XX由于太年轻,经验不足历练不足,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而陷入了毒品卖家或买家设好的圈套。从遥远的广东东莞来到云南南伞,人生地不熟,而且,在男子给被告人曾XX腰上绑毒品时,被告人曾XX表示,不想带了,但是,那个男子说:“我们这里杀死人,还不如杀只鸡呢!”。被告人曾XX是在被人引诱及协迫的情况下,并且,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下,而进行携带、运输毒品行为的,其携带运输毒品实属无耐地服从而已。因此,被告人曾XX在本案中胁从犯,运输毒品非实本人所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应当给予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因在运输过程中被截获,毒品未流向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被告人曾XX所运输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在运输的途中就被禁毒警察抓获,虽有毒品数量大,但是,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及社会公众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这与将毒品卖给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社会危害性,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四、主观恶意性方面及认罪态度方面


被告曾XX从归案到侦查,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今天庭审也当庭认罪,并且有比较积极深刻地悔罪表现。由此可见,被告人曾XX的主观恶意极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对本案所作用较小


首先,被告人曾XX系初犯,在家庭生活中和打工生涯中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受到过行政及刑事处罚,被告人曾XX再犯的可能性基本没有,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年轻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其次,被告人曾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整个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从出发时间、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资金费用、接受毒品等一系列的行为,均受他人指使和安排的。被告人曾XX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卖家,目的只是为了赚取6000元/趟的报酬而已。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的相关内容规定即“对于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曾XX具有从犯、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该给以充分考量,给予从轻判处刑罚。


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其身尚年轻,其心尚可救,请法院依法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其最轻的量刑。因为,法律不仅是要惩罚一个犯罪的人,更是要教育一个一时糊涂而造成违法犯罪后果的年轻人。


六、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比较特殊


被告人曾XX从小在单亲家庭里长大(被告人的父亲潘XX与母亲韩XX在曾十来岁时就离了婚,曾XX跟随其父亲。),在曾XX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父母离异,父亲潘XX又忙于生计,没有时间及精力好好教育管教曾XX。如今,曾XX一时的糊涂或金钱诱惑,接受毒品犯罪分子的雇佣,走上错误的人生道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与曾XX的成长经历有一定关联性。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XX判处刑罚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特殊成长经历及实际情况,尽可能的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具有受他人指使、雇佣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具有系初犯、偶犯,所起作用、主观恶意相对较小,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为被告人定罪量刑时,恳请法庭不单纯以涉案数量大小决定刑罚轻重,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邱志前


2017年03月23日


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5刑初40号判决,基本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判处曾XX无期徒刑。


备注:一、该案由邱志前律师提供,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做出了特殊处理;二、未经邱志前律师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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