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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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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顺风车出行遇到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07-03

最近每天搭乘滴滴顺风车出行,今天是周一,上班路上很堵,过了拥堵路段,顺风车主显然想把耽误的时间给找补过来,开始飙车,甚至出现了快车漂移的精彩画面,作为乘车人燕律师是坐的心惊胆战,脑补着各种车祸现场及因职业习惯思索着侵权责任及赔偿责任。想必很多人像燕律师一样,选择顺风出行,燕律师想说的是车主要安全平稳驾驶,毕竟平安健康是很重要的课题。要现在燕律师把顺风出行中遇到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总结分享给大家。燕律师觉得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说本作者认为如何处理是不付责任的,燕律师所有的结论都是来自法律规定及法院裁判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16年6月14日李某通过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贾某达成合乘协议,约定出行时间为6月15日,乘车人贾某应支付费用为53.5元。在该次行程中,李某驾驶车辆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事故,导致李某和其车上乘客贾某严重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因协商不成,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顺风车主李某、北京小桔(即滴滴出行平台的运营商)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贾某6000元,顺风车主李某赔偿30万元。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大货车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依法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外,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滴滴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小桔公司提供的仅为居间服务,贾某要求小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贾某6000元,李某赔偿30余万元。

法律条文引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武汉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三条“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经营性客运活动,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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