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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
更新时间:2018-06-30

201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开始施行,其中第188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然而关于三年时效如何适用,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民法总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难免会在适用当中引发一些争议,笔者就此不揣浅陋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民法总则》生效前,已经起诉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三年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却怠于行使,就会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在不确定状态,降低解决纠纷的效率,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西方有句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即防止“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对于已经起诉的当事人,其已经在规定的时效内积极行使了自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制度效益已经实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应当适用旧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审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见,最高院的意见亦是倾向于法律不溯既往原则。

二、《民法总则》生效后,原两年诉讼时效已届满,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从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享有的时效利益已经完成。如果在新法施行后,诉讼时效继续启动,那么原诉讼时效届满日至新法生效日之间就会存在一个无诉讼时效的“真空”阶段,这不符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打破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基于法律产生的合理预期。因此,笔者建议该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

三、《民法总则》生效后,原两年诉讼时效未届满,诉讼时效如何适用?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诉讼时效亦应当从新法生效后继续计算至三年,而非从新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总则》在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这一条件,这将更加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由于种种客观条件限制,往往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并不能立即确定加害人或义务人,或无法得知其身份。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就会遇到障碍,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候,更会因为被告身份不明确无法被法院受理。《民法总则》对起算条件的修正,弥补了原有规定的重大漏洞,大大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

总之,现在社会生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的交易方式与类型层出不穷,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将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现状与司法实践,有利于更好的平衡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适用及溯及力问题上,期待权威机关尽快出台相应的解释或意见来指导实务。

文/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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