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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的讨论
更新时间:2018-06-30

所谓投资差额损失,是指投资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投资因虚假陈述行为使得买卖证券发生价格差额而遭受的投资利益损失。其具体计算方法依据投资人卖出证券的时间不同有所不同。

如果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31条,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加以计算;如果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则依据《若干规定》第32条,其投资差额损失已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其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平均价格(即基准价)之差,再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然而,对于“买入证券平均价格”《若干规定》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入平均价格的计算存在较多争议,这也是目前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常见争议焦点之一。在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的时候往往会随着股价的波动进行多次交易操作,所以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时候普遍面临着如何正确计算买入平均价格的问题。

综合当前各方观点,可将买入平均价格计算方法归纳为三类、六种:三类是指算术法(不计算卖出股票)、冲抵法(冲抵卖出股票)、加权法(计算卖出股票);六种是每类下分两种。

(1) 简单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投资人每次买入股票数量,单纯考虑每次买入股票的单价,将所有单价根据投资人买入股票次数做平均化处理,确定买入均价格。

(2) 综合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卖出股票,将买入股票的总金额与买入股票的总数量相除得出买入平均价格。

(3) 先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先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

(4) 后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后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

(5) 普通加权平均法:即投资人将其所购买的所有股票总价与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总价相减,同时,将其所购买的股票总量与卖出股票总量相减,最后,将股票总价之差与股票总量之差相除,计算出每一股对应的均价。

(6) 移动加权平均法:即将投资人每笔买入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将得出的结果再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如此循环,直至计算至最后一笔买入。

在上述六种计算方法之中,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不尽相同。具体来说,最为简便的就是简单算术平均法,由于没有考虑到投资人每次买入股票的数量,与实际损失误差较大,无法客观反映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实践中极少适用。综合算术平均法克服了简单算术平均法的弊端,考虑到实际交易股票数量,由于计算方式不复杂,部分法院采用该种算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的原理相同,都存在一定的假定性,实务中也未得到普遍适用。普通加权平均法将投资人买入和卖出的股票进行整体核算,计算结果较为客观、公平,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了买入平均价的算法正是普通加权平均法,目前该算法也被认为是最公平的计算方法被普遍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结果最接近客观真实,但计算过程过于复杂,工作量大,加上虚假陈述类纠纷案件通常为群体性诉讼,过高的计算成本使得很多法院不敢轻易适用。总而言之,实践中综合算术平均法和普通加权平均法的采用率较高。

较之两种算法,笔者个人更加倾向于综合算术平均法。理由如下:

(1)根据《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卖出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证券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该部分损失是正常交易风险导致的,不能计入投资差额损失进行索赔。然而,在普通加权平均法中,计算买入平均价要将在揭露日前卖出的股票总价减掉,实际上是把揭露日前的交易亏损计入索赔损失。在投资人高买低卖的情况下,根据普通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平均买入价格甚至有可能会出现高出投资人最高买入单价的荒谬结论。在此情况下所计算出的投资差额损失,也必然高于投资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2)《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的买入平均价格,普通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是资金净投入额减去资金净收回额得出的差额损失,这与《若干规定》明显不符。

(3) 综合算术平均法将买入股票的总金额与买入股票的总数量相除得出买入平均价格,将在虚假陈述日之前卖出股票造成的损失排除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外,避免了普通加权平均法的弊端。

综上,笔者认为采用综合算术平均法(只计买入)不仅可以去掉普通加权平均法的不合理之处,又能客观体现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而且计算方法简单,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值得推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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