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徐先生原是夫妻,后因第三者介入,徐先生提出离婚。王女士便向徐先生提出了一个要求:双方名下的房产赠与女儿,如果徐先生同意,王女士便同意成全徐先生。徐先生认为没有不妥,遂同意。后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女儿。离婚后,徐先生组建了新的家庭,王女士要求徐先生履行协议,配合将房屋赠与女儿,并和新的配偶搬出该房屋。但徐先生不但未履行协议,还出尔反尔,称:女儿尚未满18岁,同时赠与房屋并未交付,已撤回赠与。
1、王女士问:离婚协议已经签了,徐先生可以反悔么?
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但是,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形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
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徐先生是不可以反悔的。
2、王女士问:徐先生可以撤销赠与么?
答:一般情况下的赠与合同,如果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但是本案的赠与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因为这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任意撤销。所以,徐先生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3、王女士问:女儿18岁以后才能接受赠与么?
答:接受赠与的一方不受年龄的限制。但是,由于本案未约定履行赠与的时间,因此,王女士的女儿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赠与。
4、王女士问:徐先生不配合履行,该怎么办?
答:可由王女士和其女儿作为原告起诉徐先生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