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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香律师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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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嫁女”的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8-06-03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很多城市郊区、农村地区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化建设,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引发了很多有关征地补偿费的纠纷,其中就涉及到“出嫁女”的征地补偿问题。

问题的提出:妇女出嫁,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原户籍地的承包土地被征收,出嫁的妇女能否享受征地补偿的待遇?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以上确立了妇女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地的取得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条件,实践中主要是以户籍地及在居住地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来确定,即户籍是落入本集体的并且在本集体进行了生产、生活的,则基本会被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出嫁的妇女,户口未迁入夫家,是否原居住地的承包土地被征收时,出嫁的妇女就不能享受到征地补偿费的待遇呢?这要区分两种情形。

一、在夫家未分配承包土地

如果嫁入夫家后,在新居住的地方没有取得承包土地,也就是通常说的“农嫁农”的情形,依据以上法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得收回原居住地的承包土地,那么,原居住的承包土地被征收时,就应当享受到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待遇。

二、在夫家分配承包土地

如果嫁入夫家后,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土地的,并且是以新居住的承包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那么,虽然户口还是在原居住地,但是由于在新居住地已经获得了承包土地,并以此作为基本生活、社会保障的,那么,在原居住地的土地补偿款则不能参与分配。

三、嫁入的是非农业家庭户口

嫁入的夫家是非农业家庭户口,虽然此种情形不属于“农嫁农”,但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为出嫁的妇女提供相应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出嫁妇女仍需以户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妇女不因婚嫁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不存在其他原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那么,户籍地的土地补偿款就应能参与分配。

根据以上的分析,出嫁的妇女能否参与到原居住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关键是看其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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