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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香律师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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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8-05-28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未到提出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是否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才可离开单位?

案例:王某入职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未在该公司服务满5年,王某应向该公司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但王某在进入该公司第3年,打算离职,而人事部通知王某支付一万元违约金才可离开公司。王某没有办法,咨询律师打算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本案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违约金涉及到劳动者的重大利益,劳动者相对而言处于弱势的地位,尤其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以我国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的设置违约金,来加重劳动者的责任。《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严格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以上二种,即约定了服务期、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除此之外,不能作出其他约定。

所以,根据以上的分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王某可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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