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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5年后冒出“私生子”争遗产?法院:“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做亲子鉴定”
更新时间:2018-06-20

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

如果能证明和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

可以享有和其他继承人同等的财产继承权。

可当老人过世已久,没有证明方法时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和婚生子女做亲子鉴定吗?

裁判要旨

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余地。

基本案情

陆某某(男)以其系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作为继承人之一的张某到庭应诉,认为陆某某系觊觎财产而捏造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庭审中,陆某某的母亲到庭陈述陆某某是四十八年前其与李某恋爱期间所育。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五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

裁判结果

溧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能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现代生物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对于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维护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裁判者不能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所确立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建立在主张方提供初步的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的前提之下,且严格将适用主体范围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间,而并不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

婚生子女并无配合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义务,更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余地。身份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又与财产关系紧密相联,随意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主体的范围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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