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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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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无偿赠与第三人,赠与行为无效
更新时间:2021-07-30


一、案情速递

秦某与施某系夫妻关系,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向武某转款180万元。武某辩称,施某为利用武某的对外汇款额度,曾将大额款项汇入武某的账户,相应款项不久即汇出至施某的境外账户,武某并未实际取得相应款项;并且经常帮助施某或施某的公司购物。

施某辩称,给武某转的钱款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另有部分钱款是通过武某的卡向施某的境外账户汇款用的。

现秦某起诉请求:(1)确认施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武某的行为无效;(2)判令武某返还秦某夫妻共同财产18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律师思路及办案流程

秦某通过朋友介绍,专程找到周留侠主任,希望委托周留侠律师代理本案。

受案后,周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了解案情,根据丰富的实践经验,认为本案争议关键点在于:施某向武某转款180万元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紧接着,周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结婚证、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重要证据一并提交法院,从而证明转账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施某辩称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院判决:1、确认施某向武某转款18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2、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秦某返还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三、结案陈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施某在与秦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18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转至武某名下。施某及武某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所以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武某向秦某返还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而保障了秦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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