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受托付款银行在付款时尽到了对支票、持票人资格的形式审查的一般注意义务,而未发现须经特别注意才能发现的支票涂改的,对于付款所导致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裴金霞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507人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高法专家解答: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要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银行承担对支票、持票人资格不是尽一般的形式上的注意义务,而是实质性的审查义务。

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个专业银行提出银行应当承担的是相对的审查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审查义务,只要按照现在的技术手段,不能审查出票据的真伪的,银行即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此,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非常同情各银行在履行票据审查之责时的被动局面,但在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修改之间,仍然要遵循银行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的规定,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银行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从高法指导案例九谈公司股东的清算义务
0人浏览
汽车被水浸保险公司拒赔 车主起诉后胜出
0人浏览
房产纠纷浅析
0人浏览
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如何向银行挂失止付?
0人浏览
企业之间代为签发票据支付款项的行为是否有效?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