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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十个“坑”,需小心!(四)
更新时间:2018-05-02

当事人在证据上擅自涂改、添加内容

【案例】

汪某向陈某出借款项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陈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各方对于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书面约定。后陈某、胡某、方某未归还借款,汪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明确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添加内容,在借款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对《借款担保协议》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桐庐法院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汪某在证据上擅自添加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解读】

在书面证据上擅自涂改、添附内容,是不诚信诉讼行为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不诚信的证据持有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书面证据存在瑕疵,如借条未写明借期、利息,或借条上载明了预扣利息等内容时,会存在侥幸心理对证据擅自进行修改、添附。对于举债人而言,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条等)时应尽量完善必要信息,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约定内容,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发现书面证据经另一方当事人涂改、添加内容的,应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借贷双方形成口头约定的,应尽早转化为书面协议,切不可想当然地依据口头约定的内容擅自在已有的借条上涂改、添附,妨碍民事诉讼。(案例来源:桐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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