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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擅自堕胎,男方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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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结婚5年,但是乙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来,乙怀孕并决定堕胎,但是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过了几天,乙自己到医院堕胎。甲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导致感情破裂,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女方擅自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如果判决女方承担赔偿责任,则无疑侵害了女方的生育自由。但男方认为此举造成双方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则符合法律要求。

律师指出,《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终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堕胎导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话,是可以起诉离婚的。(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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