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由于他们是案件当事人,《刑诉法》第180条二款规定:如果他们对判决不服,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对于刑事部分究竟有什么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
关于被害人,《刑诉法》只在第182条规定:若其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否抗诉由人民检察审查决定。
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的发放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只能是公诉机关、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若被害人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则不能成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向其发放判决书则无法律依据,收不到判决书,其抗诉申请权则无从谈起。这是法律规定上的一个疏漏。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刑诉法》作相应修改:
一、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是被害人的一部分,法律赋予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同样应当给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例如,对于刑事部分的抗诉申请权。
二、因为《刑诉法》已经规定了被害人的抗诉申请权,故建议修改《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判决书中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若成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其送达判决书于法有据,被害人能收到判决书,其抗诉申请权才能变成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作出这样的规定,便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操作。
注:本篇讨论的仅限于二审(也称上诉审)意义上的权利,由于法律对再审(也称审判监督)意义上的申诉另有规定,这里没有涉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