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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思维(二):法官的“断”与律师的“谋”
更新时间:2018-04-17

前一阵,我写了一篇名为《庭审思维:法官的“点”与律师的“面”》的短文,在执笔案牍的过程中使我不断地想到一些东西,所以我想把“庭审思维”这个大的话题继续写下去。首先声明不可能全面,因为我的阅历也实在有限,对于尚不成熟的方面不敢轻言,免得被行家批得体无完肤,只能勉强写一写自己亲身经历过的事情。

善“谋”而不“诡辩”,明“断”才不“强横”

律师经常喜欢抱怨法官的“强横”,完全凭借着感觉异想天开地裁决案件,很多本来应该“赢”的案件,不知怎么回事就“输”了。甚至有些时候“赢”的都令人费解,因为“赢”的理由不对,双方庭审过程中争论得不可开交的问题,判决中却只字未提或是寥寥数语,法官从双方根本未提及的角度找到了一个理由,作为论述和裁判的方向。回想起我做法官的时候,对于一些相对复杂的案件,原告方的要求实在太高,而被告否定的又太过彻底,而法官裁决总要有一个可行的“落脚点”,所以在双方的辩论中难以找到与“落脚点”相契合的时候,法官只能自己充当说服自己的“律师”,随意找一个“落脚点”,草草完成判决,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很多判决书顾左右而言他,逼着法官去搞“暗度陈仓”,这种情况的表象就是法官本应按照法律逻辑进行的“断”,变成了“拍脑门儿”定案。这其中自然有部分法官不愿履行司法责任的原因,但律师自身也是有责任的,在谋划案件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没有给法官的“断”以“落脚点”,把诉讼谋划变成了脱离实际的“诡辩”,最终必然就是律师的“谋”与法官的“断”离题万里。

尝试给你的法官找个“台阶”

“谋”应以务实为本。很多外行人看过一些律政类的电影,眼见律师在法庭上翻转一切,就以为律师就是“巫师”,腐朽可变神奇,黑白可以颠倒。但实际上,且不论我国庭审对判决的形成起到多大的作用,但就一般性民事案件而言,“证据为王”是法官和律师都必须遵循的定律,相同的案件事实,哪怕少了一个证据,结果可能也完全不一样。律师代理诉讼,就如同将军行军布阵,“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律师在进行诉讼准备的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证据、普遍的司法习惯、可行性角度综合判断,在法庭上只要将诉请的合理性展示给法官即可,让法官看到你胜诉的“希望”,给到法官一个坚实敢踩下去的“台阶”,法官就会循径直上,你想要的结果自然就水到渠成。

请重视你的诉讼请求

道理是很清楚的,但如何去做?我觉得至少要从完善诉讼请求开始。我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律师包括从业多年的老律师,在提出诉请的时候普遍具有随意性,并没有考虑法庭的承受能力。我在法院工作时处理过这样一个纠纷,原告将自己的门市店面委托给商场进行装修、管理、运营,因为原告本人以后也想经营餐饮,所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商场的装修、设计必须满足经营餐饮的需要,不得经营餐饮以外的其他项目。商场后来擅自将店面进行了改动,经营陶瓷买卖,原告提起诉讼,其律师设计的第一项诉请就是要求恢复店面至能够经营餐饮。这样的诉请显然是在给法官出难题:装修的原状是什么?如何恢复?如何执行?什么条件算是能够经营餐饮?我最后不得不判他败诉,草草了事。

“谋”与“断”是不能分离的,律师在筹谋诉讼的过程中有必要考虑自己的做法是否能够让法官坚定信心地“断”,尤其在双方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更要加以重视,否则你的策略不但不会给自己加分,反而起到“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效果,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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