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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陈正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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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那么登记备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也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要求,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上述法律赋予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具有行政强制力,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守。但这种法律规定属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确定的“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呢?我们一般认为合同法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内涵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一般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未进行登记备案合同无效的情形,我们一般认为,这种规定只是一种管理性规定,并不能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

对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及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该解释是符合合同法及国家对商品房买卖管理的立法原意的。

从合同生效的条件来说,我们知道,合同的生效应具备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民法通则》五十五条所确定的条件时,自成立时即生效,而有些合同则需要具备特殊的要件(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方能生效。有些合同时需要经批准或者登记方能生效的,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有些合同当事双方约定了生效条件或者附带了生效期限,这种约定并没有违法法律强制规定,当然遵从约定。

就上述司法解释而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并非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自成立即生效,如有违约,则相对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在预售合同中约定登记备案为合同生效要件,则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约定认定其效力。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视为双方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了变更,否定了之前附登记备案为条件生效的约定,应当视为合同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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