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刻意隐瞒购房者,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期房销售给购房者,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购房者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那么依据该司法解释,购房人与开放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应认定该预售合同无效。在这里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视为法律强制性规定,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开放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就不能对外预售商品房,并签订预售合同。那么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情况下签订的预售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该司法解释对这种无效情形设置了补救条件,即如果开发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以认定该预售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