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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王育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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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公交管〔1996〕64号)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3月12日《关于对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错误,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办案单位,但不宜使用"不予采信"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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