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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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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民法院的"人民"
更新时间:2006-02-10

也谈人民法院的"人民"


最近,在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时,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提出人民法院名称中的"人民"两字应删除,从而引发了国内的争议和讨论,也遭到某些新闻媒体的反对,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为此作出澄清和解释.笔者认为目前去掉人民两字,缺乏法律文化的本土基础,应保留原称呼为妥.

贺卫方教授主张去掉"人民"两字,也许是和国际接轨,弱化我国司法的强权观念,淡化司法的阶级专政的色彩,强化法院的中立化和专业化精英化.其司法改革的深层次的法律思想,实在令人敬佩.法学家的视觉的独特性,反映了我国法律思想在开始转型,法院作为居间裁判的机构,应专业化,而不应带有浓厚的阶级专政的色彩.贺教授的主张并非搞三权分立,而是站在法学家的视觉,提出转化司法观念的一种司法形式意义上的改革,也不应引起媒体的惊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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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争议,也许又是法学家和公众的对立,目前,去掉人民两字,确实会给公众一些不良的误导,和我国长期的法律文化的固有观念相侼.我国的国体决定了法律是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法院是社会主义法的执行者,自然体现人民的意志,自然而然,法院也就冠以人民的称号.在公众的眼里,法院就是在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同时,法院还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人民的两字在立法上已经早就明文规定.当然,从法理而论,是否有人民两字,并不影响社会主义法院的性质.但是,原来有的称呼,现在以严肃的立法形式删除了.老百姓也许就不明白,就会产生许多错误的猜测,反而和我国倡导的司法为民的思想相侼,更不利于引导老百姓。有时候,老百姓和法学家视觉是不同的,甚至是某种程度的对立.司法改革离不开乡土法律文化和本土法律观念,它并不是纯法理学的范畴.

保留人民法院的称呼并不会对司法改革带来障碍,也不一定给外国人什么误解,也不是司法精英化和中立化的障碍.人民法院并不是排斥了外国人,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也照样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律本身就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执行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之一.国际惯例上也有国民待遇的原则,它完全可以不会因法院的称呼问题,而望而却步,不敢在中国打官司吧.恐怕人家担心的是你的司法是否由法律精英们掌握,做到公正司法.可见,目前不应去掉人民法院的人民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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