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林祥律师
海南-海口
从业6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9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民法典物权制度和中国经济运行
更新时间:2006-07-27
民法典物权制度和中国经济运行

? 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民法一直以来是商品经济的母法。可以说,没有民法,就没有经济规则,就没有市场经济。特别是民法的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石,物权法体系的建立,将有效地推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经济的良性运行的基石。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准则是平等原则。而平等的前提是首先市场的主体地位平等,然后独立平等的主体拥有独立的平等的财产控制权。基于这一前提才能产生资源的灵活、效率的配置。因此我们认为民法典的构建必须首先以立法形式科学规定市场主体制度以及物权制度,这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石。?
?一、必须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规范
?民事主体是具备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的人。而现行的民法通则只规定公民、法人这两类主体。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实,进行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不仅有公民、法人,还有不是公民的其他自然人能,包括外国人,也包括合伙企业、分公司、独资企业等等。因此,此后的合同法第二条就规定合同的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但是我们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康、深入发展,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也将不断增多。而作为一部民法典应当是一个稳定的规范的总和,而不能朝令夕改。因此我们认为只要符合民事主体的一般的构成要件的任何主体均具备民事活动的资格。所以笔者认为为了民法规范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灵活发展,可以在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的一般条件。比如可以规定,具有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活动、独立责任能力、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的人或者组织。因此在当前民法典立法时应当研究市场主体的地位和特征以及条件,从而规定一个完备的市场准入体制,决定什么样的人或者组织具备民事活动的资格。立法的形式应当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并存的方式,在第一款规定列举市场的主体类型;然后再第二款概括规定一些未能穷尽的,又符合市场主体条件一般条件。
?二、构建完备的物权法体系
?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石。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资源配置的过程,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益化。在市场活动中民事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否则就无从进行交易活动。在法律领域有一句名言即无财产即无人格。可见财产在市场活动中是如此的重要。
没有财产权的人就无从承担民事责任,更谈不上和人进行交易。
?目前我国的宪法已经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度,并规定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是在公有制领域,产权制度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其立法涉及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对公有制的概念和公有财产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人作出界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国有权利的行使的界限不应当破坏民事主体的独立财产权。可见国有企业应当赋予其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法人的财产不应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部门的随意干涉。国家只能和其他股东一样通过行使股东的权利,控制公司,而达到行使国有权利的地目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