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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云洁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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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会后醉驾撞车,聚会人员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2-02-18

年末,朋友聚会,有人贪杯,醉后不听劝阻,仍开车,有四人坐其车,后其车撞上护栏,致使车损严重,现车主欲起诉聚会的友人承担责任,问是否有依据?
刑法上,有先行为义务即因先前的行为导致的义务,如,一个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去游泳,若未成年人溺水,则该成年人有救助的义务,这是先行为义务。曾有案例,朋友聚会,一人醉酒,三人送其回家,到家后,敲门未果,三人虽将其放在家门口后离去,醉酒之人天亮后被人发现已经死亡,其家属起诉该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最后判决该三人未尽义务,承担部分责任。该案例中,受害人是因醉酒所致的死亡,送其回家的三人未尽到将其送到家中的义务,而是将其放在家门口后离去,未尽到先行为义务,理应承担部分责任,而醉酒之人,作为成年人应该意识到醉酒的后果,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而本案中,是车受损,车损应有车的保险公司承担(若有此项保险)
,其友人已尽到了劝阻义务,若让其承担车损,依据不足。该种案例在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仍在理论探讨之中。以上仅是个人观点,与各位同仁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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