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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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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伙伴 今日因逾期利息对簿公堂
更新时间:2018-04-03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之所以说特殊,就在于双方是合作很久的两家公司,而且货款也已经支付完毕,产品也没什么质量问题,却因逾期利息对簿公堂。  2014年,某建筑公司向某物资公司采购钢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的结算方式为物资公司最初两个月送的货物所垫付的钢材款,建筑公司两个月付清,此后送的货所垫付的款项,建筑公司每个月付清货款,若超过付款时间,则按约定的月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双方也确认货款已经全部结清。但物资公司突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建筑公司未按约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钢材款,要求其支付拖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  建筑公司表示,他们不存在延期支付货款的情形,虽然其付款时间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之后,但双方实际履行中,物资公司对建筑公司的付款也未表示异议,双方已经用实际行动对付款期限进行了变更,不应要求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法院认为,物资公司与建筑公司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公司以物资公司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利息为由拒绝支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最终判令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随着群众对自身权利维护意识的加强,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应当将合作过程中的交易细节及合意均以实体的形式加以固定。本案中,建筑公司认为物资公司在接受货款的同时已经放弃了逾期利息的要求,但并未留下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不足,因此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时双方能留下书面凭证,达成对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那么结果就会完全不同了。因此,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要重面子、怕麻烦,应当将交易过程中的各项约定,特别是涉及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重要方面的约定固定下来,保存凭证,为保护自身权益提供基础,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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