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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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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者刑事犯罪分析
更新时间:2024-04-1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并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正是由于特许人是以其自身的经营资源作为合同的对价,并将之以特别许可的方式准予被特许人进行使用,而被特许人需要以支付特许费用并自行承担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商业风险,因此在这种经济活动中被特许人显然所承受的风险更大,为了相对降低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验证特许人所提供经营资源的有效价值性,就要求特许人所提供的与经营资源对应的运营模式是一种通过市场验证的成熟模式。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也就是特许经营中经常提到的“两店一年”的规定。

现实中有很多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没有两店一年,有些企业除了没有两店一年之外,甚至连一个有效的注册商标都没有,可以说没有任何的可以授权的特许经营资源,也没有成熟的模式。通过在展会上招商或者是通过网络营销,大范围的进行宣传,通过夸大盈利等宣传,招揽大量加盟者,同时承诺后期会有全程的,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培训、选址、研发、以及后期的广告宣传。加盟者由于多少没有经常经验,所以就信以为然,盲目的签订了合同,交纳了加盟费用。合同签订后,加盟者提出要开展实际经营的时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过了几个月之后,加盟者发现,加盟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有的只留一两个员工在做做样子,此时,加盟者才知道上当受骗。

本律师代理了大量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在遇到此类情况,向法院建议将该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法院往往不予移送,有些法院还驳回了加盟者的诉讼请求,真的让人哭笑不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些公司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从公司成立之初,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加盟费用。

近日,从公安方面获悉,已经对此类犯罪行为列入刑事打击范围。建议加盟者在投资之前能够对企业做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调查,避免遭受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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