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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芳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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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公产房必经津房置换 私下协议确认无效自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2-02-15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购房意向书、补充签订了购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公产房卖给原告,价款为60万元。原告当场交付了3万元定金。但在协议履行期间,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在未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将诉争房屋卖给了案外人。原告得知后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律师建议,因原被告双方涉及的标的物为公产房,双方未经产权人的同意,无权对涉诉房屋行使处分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购房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所签文书均属无效。切记,若想买卖公产房屋,只能到有关房管部门通过公产置换的方式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私下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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