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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芳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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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承租人去世 实际居住人不等同于已变更承租人
更新时间:2012-02-22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系兄妹关系,同户籍。三人的父亲于2002年因病去世后,被告住进了诉争房屋。该诉争房屋性质是公产房,原承租人去世后,承租人未做变更。2008年,该诉争房屋坐落位置一带实施拆迁,被告办理了相关拆迁安置手续,顺利成为了2套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得知后将被告告上法庭,第三人主动表示放弃诉讼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认为,原承租人于拆迁前去世,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有继续承租该房的权利。承租人未做变更,而是由被告及其家人居住,这种居住仅为房屋使用状态的变化,不是承租人的变更,不能排除其他人对房屋享有的承租权,且被告隐瞒相关事实出具虚假文件成为被拆迁人,故被告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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