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日常加班加班费是150%,周末加班是200%,节假日加班是300%,但是具体如何计算确很少有人能说清楚,尤其是计算是是否应扣除当天的基本工资问题。比如,劳动节加班三天,员工正常工资为3000元,劳动节每日加班费是3000/21.75*300%还是3000/21.75*200%呢,接下来李律师为您详细剖析: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每月的计薪天数为21.75天。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但是需要剔除104天的周末。说明周末是不计算工资的,而节假日是计算工资的。假如李某三月工资为3000元,那么日工资为3000/21.75=137.93元,假如李某当月周末加班一天,当天加班费应当是137.93*2=275.86元,则三月份李某应得工资总额为3275.86元;假如李某三月份工资为3000元,当月刚好赶上清明节放假,李某在放假期间加班,加班当天工资应不低于
137.93*3=413.79元,但是劳动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说明工资3000元中已经包含了清明节当天的137.93元,用人单位只需要另行支付137.93*200%的加班工资即可,即可以满足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数额。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