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什么是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五、申请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未经公证的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拿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可以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六、担保债权是否属于可以复印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属于,担保之债的担保人如果在公证债权文书中表明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的话,就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七、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时效怎么确定?
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八、申请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日常中多是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承诺书中有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
5、委托他人立案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详见委托代理人须知。
九、公证过的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能否去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2014)民一终字第220号"李某、王某等与苏某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已经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公证债权文书无效,最高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才可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公证债权文书没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其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认为该案争议并非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而维持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执行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