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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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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购车,买方轻微违约,卖方无权拖车,因此造成的损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8-02-06

分期购车,买方轻微违约,卖方无权拖车,因此造成的损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本律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电话,称自己在某某汽车分期销售公司办理了分期购车业务,这还没有使用多长时间,车就被分期销售公司拖走了,并告知车主存在违约情况,要求巨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因此,酿成很多诉讼。本律师认为,车主分期购车,车主从银行申请贷款,车主分期付款,车主在没有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分期公司无权拖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法院不予支持。汽车销售公司、车主、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车主与银行建立借款关系,汽车销售公司与银行建立担保关系,为车主还款承担担保责任。当然,汽车分期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有保留所有权的约定,约定车主在还完银行借款之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汽车公司所有。但是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汽车销售公司往往以此为由将车主的车辆拖走,并要求还清借款,并承担违约金、拖车费等各项费用。否则不予还车,甚至将该车辆卖给其他第三人。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车主违约还款,造成汽车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汽车公司享有对车主的追偿权,而不是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所以汽车公司在法律上是无权拖车,并处置车辆。因此造成对车主的损失,汽车公司应当予以承担。车主如果未按照约定还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车主在与汽车分期签订合同之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保留好相关合同文本。以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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