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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将为足额出资的股东列为被告
更新时间:2018-01-04

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将为足额出资的股东列为被告

根据201431日施行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等,并记载到公司章程中。《公司法》修订以后,涌现了一大批出资期限在5年、10年、20年等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批未出资到位的公司。在此情形下,如果一家公司出资期限未到,出资人未出资到位,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负债不还,债权人凭工商登记显示未出资到位的记载在起诉这家公司时是否有权将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文简称“《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注:关于董监高对公司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将未出资的股东作为被告,但诉讼请求只能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该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是未出资本息,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虽然2014年3月以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了认缴制,许多股东想着公司注册资本越大公司给人的感觉就越大越靠谱,于是纷纷选择在注册时注册上千万的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延长至很长,但不论认缴期限多长,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后在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即虽然是公司的债务,股东也有被债权人列为被告的风险,有提前将认缴的注册资本支付公司债务的风险。在我国信誉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注册公司、经营公司更加需要注重控制财务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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