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光律师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建议
一、律师见证业务,量大,范围广,但《律师法》没有授权,《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也没有授权。反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见证有授权,有相应规定。
据此,王银光律师建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增加第(八)项:接受委托,律师对民事活动的真实性参与见证,可出具见证意见书。
二、王银光律师建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增加第三款: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可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银行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产登记确权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海关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出具相应调查证明材料。涉及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出具保密承诺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