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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子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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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在加盟连锁中如何具有“火眼金睛”
更新时间:2008-03-27

许子栋律师支招:教您在加盟连锁中如何具有“火眼金睛”

许子栋

现在,加盟连锁铺天盖地,到处都是,通过近年来的办案实际,结合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我归纳了如下六点,希望给想要加盟的人有所帮助。

第一招:首先要看是否是特许经营合同。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二招:通过证据看加盟商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是否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如画册中宣传,免加盟费、返装修费、工资总部付、广告补贴、滞货召回、进货返利、等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是否严重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招:在签订合同时对加盟方是否进行了欺诈,加盟商在合同中授权加盟方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是否具有相关产权,产品的范围是否进行了扩大。

第四招:加盟商是否隐瞒真实情况、隐瞒其不具有特许经营资质,隐瞒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再者法律规定特许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关键要看政府网站上是否找到加盟商备案记录的事实。

第五招:合同履行过程中,加盟商配送的货物产品质量如何,如质量屡屡不合格,经常缺货断货等等表现已经给我方及其他加盟商造成很大损失,就要及时搜集证据,足以说明加盟商不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不能提供相关的服务;特许人不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六招:根据我国商务部,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等。该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旨在于使加盟商能够在掌握了各种信息的程度上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决定加盟商能否客观认识特许经营权及能否公平交易的基础。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防止欺诈、促进公众的整体利益和促进投资分析。因此,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也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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