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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锦梅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23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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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股权转让引发的牢狱之灾——涉嫌贪污罪的认定问题
更新时间:2018-01-16

【前情提要】

1999年至20017月,付某时任北京某超市连锁总店信息部部长,后被该连锁总店委派到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筹建和管理工作。该科技公司是由超市连锁总店成立的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自然人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付某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

【案件事实

2002年1月至2003年10月,公司为扩大经营,进行了两次增资,两次均以付某为名义股东。在2004年至2006年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苏某等7名股东先后要求退出公司股份,合计金额24万元。付某为了股东不受损失,用公司的资金将苏某等人的投资款退还给了个人,股权仍然登记在付某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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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意见】

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违反财务制度,擅自挪用公款,将公款用于转股归个人使用,构成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依法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

【邬律师代理思路、部分辩护意见】

邬律师接受委托后,尽快会见了当事人,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调取了涉事公司处于逐年亏损状态的证据;督促付某及时退还公司24万;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其一,付某实际为退股股东的名义股东、不是实质的股东。

其二,当时公司经营状况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各股东纷纷找理由要求退股,但又无人接收股份,付某不清楚股东一旦购买了公司的股份,只能通过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公司减资的方式退出公司,公司的钱不能直接退给股东。所以其行为仅是操作不规范,不能认定为付某挪用公司的资金为自己购买股份。

其三,付某明知这个时候承受股份并非能为自己带来任何收益,作为一个盈利的公司,股份就是权益,可是本案当时的公司是亏损状态,接受股份意味着承受的是无尽的风险,故其行为并非为了私利,因此付某根本不构成贪污一说。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并未认定付某构成贪污罪。

【办案心得】

付某为十足的好心人,却因自己不懂得公司经营中的法律规范,导致自己因好心而锒铛入狱。承办此案后,我更加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法的漠视,将风险无穷大。2007年,承办此案后,邬律师也开始了做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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