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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有效主张担保权?
更新时间:2018-01-16

邬律师说法 - 2017年承办真实案例

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往来的日益增多,保证担保日益普遍。实践中,因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者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方式不正确,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无法实现保证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债权人如何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才能实现保证债权?

最近,邬律师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 ,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田某在承包A公司项目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以个人名义和A公司名义,向张某借款186万,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明确约定田某分期还款的金额及时间,并由A公司为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协议书》签订后,田某未还款,A公司向张某先后偿还56万元和8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有122万元未还款,张某将田某、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保证人主张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其主张部分债权,如何处理?

庭审中,保证人A公司主张债权人张某在保证期间内仅向其主张56万债权,就张某主张的债权,A公司已经偿还,另外多偿还的8万元系A公司主动承担的债权,保证人可放弃追回,现保证期间已过,A公司拒绝承担剩余122万元债务的保证责任。

如何证明张某在保证期间内向A公司主张过全部债权?


【律师意见】

我方认为,本案债权人张某在主债务届满后,多次去A公司住所处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5年2月、2015年10月先后履行56万元和8万元保证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也认可是在原告多次催款下,才归还了56万元,足以证明原告已在保证期间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被告没有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事由。而且,如果债权人张某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A公司主张全部债权,A公司作为保证人,主动承担保证责任不合常理。此外,张某在A公司住所处向其主张债权时,有其他同行人员,能够证明张某在保证期间内向A公司主张过全部债权。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认为:A公司曾于2015年2月向张某还款56万元,2015年10月还款8万元,A公司称在保证期间张某只向其主张56万元的担保责任,而A公司在“超过”保证期间后即2015年10月又向张某支付8万元,A公司的抗辩理由显然不合逻辑和常理,故本院认为张某在保证期间内向A公司主张了全部债权。


【律师提醒】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才不会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那么何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规定,具体形式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因此,律师建议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主张权利,如寄发律师函等方式;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也应让其将该承诺书面化,为今后主张权利、诉讼等保留证据,并在书面函或保证人承诺函中写清主张的债权金额。


注:本文为邬锦梅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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